近年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通行权益调整方式,转增所得股份作为上市公司重整资源,主要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和偿还债务。实践中存在转增比例过高、入股价格过低等情况,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此次在《指引》中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规范。转增数量方面,为满足公司偿还债务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需求,同时避免股本过度扩张、稀释中小股东权益,《指引》明确资本公积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入股价格方面,《指引》明确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旨在引导重整投资人通过改善公司经营实现协同发展。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范市场内已有预期,是对近年来实践做法的总结提炼,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相关方审慎、合理地确定转增数量和入股价格,同时,相关限制符合既有实践情况,转增数量和价格能够满足公司偿债及引入投资人的需求,股份价格在尊重市场定价实践的基础上,防止出现过低价格入股的情况。
在股份锁定期方面,《指引》吸收了沪深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的已有规定,明确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持股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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