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利好:

法〔2024〕309号《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4年12月31日


二、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

会议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广,案件管辖既要便利当事人参与程序,也要有利于债务风险的及时、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要依法防范当事人为选择管辖法院而临时改变管辖连接点的行为。

5.案件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目前是黑龙江,注册地转移后可以按照最新注册地中院进行管辖了,也就是厦门中院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