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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309号《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24年12月31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格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即15%(不超过10转15股“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24年拿到路条的转增平均值为10股转增14.64股,23年平均为大致10转1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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