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1:2 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上述电池对应的赔偿款合计 341,531,180 元;退1赔2
),可算出还有约1.1亿多未供货;二、 新日(2)(3)诉求均被驳回((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 24,250,0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暂估金额 120,000,000 元;
)驳回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 基于地方保护及和谐原则,判定南都支付 100072279 元(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00072279 元),解除原合同;四、 判决书全篇未提及电池质量问题,说明南都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获法庭认可;五、 南都的本意应该是
坚持要求新日继续履行合同,说白了就是不想退1.1亿左右未供货的新日货款;六、 南都是否上诉,高层自有考量;七、 此判决不影响股价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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