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旭蓝(SZ000040)$  

控股股东东旭集团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无力偿还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涉及的刑法条款如下:

 

- 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东旭集团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和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 挪用资金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若东旭集团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其他用途,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如果东旭集团通过操纵上市公司的决策等方式,非法占用资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受损,可能触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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