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才在公司公告评论发了以下----既然发这么庄严的公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假如证监会查出或将来查出公司造假,由此造成损失方就应该得到应有赔偿,不能是公司破产了事,应该是追究相当责任人直至倾家荡产,不足部分由证监会、保监人及相当监督人承担,最后国家兜底!我这么理解对吗?有明白人帮我确认一下!要不然出这样的公告是。。。?
然后找不到了,被删了?难道这样的话,不能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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