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座谈会纪要解析】鸿达兴业股份即将迎来重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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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于 23分钟前 话说有个人头顶着个蓝色的超级大球,这大球是人类生活的地方,每个人天天用的程序,我名字你懂我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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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先说下这次纪要的多条内容就是主要针对鸿达兴业股份母公司与核心子公司同时进去破产流程,严重挑衅丝法权威与宫平郑易的各种狗血的事情而出台的!
第27条“27.上市公司关联方破产”中明确
“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破产重整,将导致上市公司无具体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对其重整计划草案不予批准。”
但是你可能会问,苟曰的鸿达现在是退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呀!
但是“29.退市公司重整。人民法院在审理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防控,依法严格审查债务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你也可以说上面提到了“可以参照上市公司重整相关规定”,自然也可以不参照了!
不过如果各位足够了解鸿达兴业股份,核心资产子公司抢杰式的破产重整,抢走所有核心子公司控制权之外,还给上司公司鸿达兴业股份留下了巨额债务(上司公司为被抢走的子公司借款做的担保或保证、连带责任等)! 我可以很明确的告诉各位,上市还公司没有这么玩的!这个座谈会纪要的这类问题就是针对鸿达兴业股份的子公司与母公司都进去破产流程后,发生的这一切令人震惊的重整事件而专门精准出台的!
最高法院也早就知悉以上情况,甚至很多债权人,这里包括乌海化工 中谷矿业的债权人,鸿达股份可转债的债权人即可鸿达转债债权人,分别向 鸿达兴业股份的注册地扬州市,常驻办公地广州圆所在广州市中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两地中院都声称没有管辖权,严重挑衅丝法权威,也已经上报最高法,这里正直的波旬在鸿达转债债友群也分享过的! 大家也能看到这次座谈会纪要针对这点作了明确针对性说明,也就是第5条“5.案件管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
结合上述分析您是否了解,上市公司近年根本没有如此狗血之事,完全就是这个鸿达兴业股份在上市时就有预谋处心积虑酝酿的,甚至退市前深圳交易所都提示子公司重整可能导致鸿达兴业股份丧失主业…………退市后子公司乌海化工 中谷矿业一债会投票从8月份一直推迟到现在都没有结果,也就是在等最高法院的意见,现在有司法解释了就是重大利好。
你可能迟疑的是既然多条核心内容就是针对鸿达兴业这个退市公司的,为何座谈会纪要不直接要求适用于退市公司,而是用“退市公司....可以参照.....”这样的字眼呢? 很简单退市公司涵盖范围过大,条件复杂各种情况都有,不一定符合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这个范围,所以用了这个字眼,后续鸿达兴业股份与核心业务子公司 乌海化工 中谷矿业等,必然合并破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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