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SH600807)$  富奥康公司作为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并未依济南高新公司的章程规定审查其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无论其当时是否审查了济南高新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均不足以认定富奥康公司已尽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富奥康公司作为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亦应知晓济南高新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以及对外提供担保均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富奥康公司在济南高新公司未依规披露案涉担保的相关事项时,理应知晓该担保存在违规之处,但其仍签订案涉《保证合同》并发放案涉融资款项,一审法院因此认定富奥康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时任济南高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秦超越权限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对济南高新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已经确认,保证合同是原实际控制人违规担保,富奥康也明明知道济南高新股东大会未审议该事项。

为什么现在让济高发展承担??为什么损害现有股东的利益?!

退一万步讲,这他么法院是个啥玩意,就算你有自由裁量权,判公司承担部分责任,还特么承担6年的违约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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