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高发展(SH600807)$ 根据《九民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这份担保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在担保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未能及时阻止越权代表行为或提供不完整的决议文件),且债权人因这些信息无法得知真相而遭受损失,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债权人在无法得知真相情况下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富奥康是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明明知道担保是必须经过股东会审议的,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章程。
具体到赔偿额度,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如果担保合同无效且上市公司存在过错,上市公司可能需要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的过错导致债权人损失,上市公司将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上市公司在违规担保中是否赔偿违约金取决于其在担保合同缔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如果存在过错,上市公司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就算判定上市公司承担责任,也仅限于实际损失的1/3至1/2。怎么还要支付没完没了的违约金??即便负担利息,也顶多截止到债务人无法清偿之日至。法官按每天都一直在产生违约金,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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