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及市场 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4 条 规定,公司股票现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该规则第 9.11 条 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已就 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二)自中国证 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月。”公司将在满足时间条件后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并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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