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高发展诉讼二审存在以下几种可能。
1、济高发展胜诉,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赔款。
上市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只有债权人在无法得知真相情况下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是自然人,存在不了解法律法规要求的可能,而富奥康是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明明知道担保是必须经过股东会审议的,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章程。
富奥康只有举证其近几年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未提供股东会审议结果,才可以认定其是不具备专业基本技能的公司。
概率:50%。(希望律师专业、法官公正)。
结果:济高发展彻底解决清原实控人留下的所有历史包袱。
2、济高发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付未清偿款本金的1/3至1/2。不赔付违约金。
法官考虑到地域等因素,判定济高发展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债务人未清偿额的1/3至1/2。
正常一点的法官,是不可能要求支付到现在还没结束没完没了的违约金,显然是严重侵犯了济高发展现有投资者的利益。
即便判定支付利息,也顶多截止到债务人无法清偿之日至。
一审法官按每天都一直在产生违约金判案,也是服了!
概率:40%。
结果:以分期偿还、债务部分免除、债转股、向债务人追偿等形式,解决赔付。
3、维持一审判决。
在济高发展不作为、法官不公正的情况下,存在此种可能。
概率:10%。
结果:公司无力支付,退市或破产。债权人也得不到实际赔偿。投资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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