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发出的南公经字[2011]049号立案决定书,载明已对八菱科技实际控制人顾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两年多时间的审查,认为八菱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顾瑜涉嫌职务侵占并且该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才作出了立案侦查的决定。
此案件为八菱汽配厂众多因不愿意被其侵占股权的职工股东们集体控告八菱汽配、八菱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顾瑜因涉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剥夺职工股东发起人的权利、强行安排其成为"被代持人员" 、不允许参加股东会议以及谋取非法收入、侵占八菱汽配件厂广大股东的财产、窃取南宁八菱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等经济犯罪。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八菱科技上市隐瞒重大事项。顾瑜作为八菱科技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发生在八菱科技过会以后,已经构成影响公司公开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而公司近月两次发行,却在公开披露中对此风险只字未提、虚假陈述、欺骗投资者、刻意隐瞒这一影响发行上市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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