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收
到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关于提议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
份的函》。谭丽霞女士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
2.提议时间:2025 年 1 月 6 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提议人谭丽霞女士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
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董事长谭丽霞女
士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将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提议的内容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合适时机用于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具体用途由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以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准;回购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
4.回购股份的价格: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30%,具体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为
准;
5.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具体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
方案为准;
6.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7.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提议人谭丽霞女士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谭丽霞女士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
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的承诺
提议人谭丽霞女士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
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二、其他说明
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将于近期尽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
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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