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卖方:医惠科技有限公司
(二)买方: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交易标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 567号、面积为 17,55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下称“目标地块”)及该地块上已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为53,155.09平方米的房产(下称“目标房产”),目标地块、目标房产及其附属物合称为“目标资产”。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目标资产转让的总对价(“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62
亿元,分三笔支付。其中,第一笔款项为首付款,金额为 4.12 亿元;第二笔款项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后支付的转让款,金额为 1.15 亿元;第三笔款项为尾款,金额为 0.35亿元。各笔款项支付的前置条件如下:
1、第一笔款项支付的前置条件如下:
(1)买方已就目标资产的现状予以确认,但不排除买方对潜在的风险和隐性
瑕疵提出异议。
(2)本合同已生效且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包括附件一的陈述与保证)。
(3)在交易中心查询确认目标资产不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过户的全部措施,并将该证明交付买方。
买方同意在前述各项条件均得到满足并经买方核实确认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款项(即人民币 0.4亿元)、向卖方指定的苍南县山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支付第一笔款项(即人民币 3.72亿元)。
2、第二笔付款
买方同意在下列各项条件得到满足并经买方核实确认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
卖方账户支付第二笔款项(即人民币 1.15亿元):
(1)买方已取得载明买方为权利人的目标资产的房地产权证书。
(2)双方已完成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目标资产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了附件
三列明的交接书。
3、第三笔付款
买方同意在下列各项条件得到满足并经买方核实确认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
卖方账户支付剩余款项(尾款扣除卖方应付的首年租金、租赁保证金等应由卖方承担款项后的款项):
(1)上述本合同第 7.1条、7.3条的付款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2)卖方已完成交付查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或修复,并经买方验收合格;
(3)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包括附件一的陈述与保证)。
(五)交付:双方签署交接书之日为目标资产的交付日(“交付日”),与
目标资产相关的切责任、义务和风险均应自交接书签署之时起转移给买方。
(六)售后返租及相关规定:
1、双方确认,卖方在目标资产内使用的部分房屋继续由卖方向买方租赁,并由卖方按照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租金评估价格向买方支付租赁期限内租金,具体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2、双方确认,卖方向买方租赁的房屋,由买方按租赁房屋的现状向卖方交付,待租赁期限届满后,由卖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标准向买方交还。
3、双方确认,根据区主任区长办公会议材料(第 48次第 4号),逐年落实
卖方三年房租减免,减免面积(社保人数*15平方米)不超过实际租赁面积;具体减免租金金额、对应租赁期限等,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算确认,买方从应收卖方年度租金总额中直接扣除前述经确认的减免租金。目标资产的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之日作为卖方向买方租赁房屋的起租日,即自目标资产的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之日起,卖方占有使用目标资产应当按照约定租金单价、占有使用面积等向买方支付租金。
4、双方确认,截至本合同签署日,目标资产尚存续的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双方应妥善处理目标资产交付后的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解约事宜。
(七)生效日:自买卖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交易事项获得思创医惠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有效批准;
2、本次交易事项获得买方董事会及股东的有效批准。
(八)其他内容以双方实际签署的《资产买卖合同》为准。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暨变更交易对手方事项不涉及人员安置等问题,交易完成后不
会产生关联交易;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用于归还借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该事项不涉及公司股权转让或者管理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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