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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第三十七条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请问1月前3个交易日,为何没有发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5-01-12 21:03:30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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