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号)第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据此,法院可指令托管券商在交易所的二级市场按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将股票出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在依据债权金额冻结资金账户后,可以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据此,在法院事先已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的情况下,还可通知被执行人在限期内自行将相应股票卖出,在被执行人完成股票交易后,法院可将所得款项自冻结的资金账户中划拨。
该种处置方式可实现股票成交价格与市场价格挂钩,不会据此对交易市场造成冲击;但该种处置方式仅适用于处置数量较少的股票,且需是流通股,同时受减持规则限制。如《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2021修订)》(下称“《上海法院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拟处置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不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不受减持限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售出的,优先选择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卖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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