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法操纵股市条例:
连续交易操纵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比如,动用的资金量能够满足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或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等标准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影响。
约定交易操纵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包括约定的时间可在某一时点附近、某一时期之内或某一特殊时段;约定的价格在某一价格附近、某种价格水平或某一价格区间等。
自买自卖操纵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这里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包括当事人拥有、管理、使用的账户。
蛊惑交易操纵
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需同时满足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等情形。
抢先交易操纵
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在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者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
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量申报操纵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操纵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的反向交易操纵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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