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该事项是否需要公告披露?

结论:证监局的警示函需要披露,交易所的无需披露

 

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证监局警示函之后,需要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该事项进行披露。如公司1月3日披露的《博敏电子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收到的警示函原文,该文件是否需要公告披露?

结论:交易所视情况选择是否挂网,上市公司无需披露。

 

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的警示函原文一般不需要公告披露。警示函不构成行政处罚因此上市公司不需要将警示函的原文进行公告披露。对于交易所而言,视警示函严重程度,进行选择披露警示函的内容。从交易所1月7日披露《关于对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随后又进行撤销的操作来看,该函件对公司影响极小,是达不到公开级别的,所以后续又进行了撤销。

 

三、交易所警示函严重程度大不大?

结论:不严重,一般适用于违情节轻微的情形

 

警示函是上市公司存在违规现象,但不严重,要求提交整改报告。警示函不构成行政处罚,警示函整体来说风险不大,相对来说问题比较小。警示函对公司和个人,没有任何实质的损害。得到警示函,表明监管机构对问题的处理到此为止,不再会有后续的调查和处罚。出具警示函是监管措施的一种,一般适用于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不属于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本运作不会构成影响。

 

四、公司信披不规范程度有多大?

结论:多不超3%,影响极小

 

从警示函数据来看,主要是针对“部分业务收入”、“其他财务核算”数据不规范进行警示影响营收或净利润的比重都在0.69%、2.71%和0.54%、0.49%以及0.4%、0.45%、3.0%,占比很低。

 

综上来看,上述数据占营收及净利润比重最多不超3%,客观来看对公司影响极小,这可能也是交易所后续撤销公告的原因。另外警示的理由是“核算不规范”,并非财务造假,所以“不传谣、不造谣、不信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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