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尧根与浙商银行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 一审:2022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对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陈尧根及公司提起诉讼,认为陈尧根拒不履行出资义务,并转移被执行人实物出资,致使债权无法清偿,请求公司对陈尧根的66,563,016.67元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4月2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陈尧根及亚太药业的诉讼请求。
- 二审: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9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再审: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仍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9月10日,亚太药业公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将于9月13日询问。2025年1月8日,亚太药业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浙商银行绍兴越城支行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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