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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中国(HK|01918)$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条,倘融创中国最终因呈请而清盘,则于清盘起始日(即提出呈请之日(2025年1月10日))后对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为免生疑问,不包括附属公司的财产(例如(但不限于)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附属公司拥有的资产))作出的任何处置、任何公司股份转让或任何公司股东地位的变更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颁发的认可令。

倘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财产处置、转让或变更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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