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综上所述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的20%股份经过三次拍卖流拍债权人均拒绝以股抵债(流拍价)后法院发布变卖公告,如果60日内也没有人买的话万科仍然不愿意以股抵债的话这20%的股份退还给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控股。
所以相当于4次拍卖均流拍并且万科不愿意以股抵债的情况下按照目前法院14天拍卖一次的周期四次需要14+14+14+614+14+14+60=102天的时间,万通等不起,虽然这样下去最后万通实控人不会变更,但是收购的事情就会被托黄了(毕竟理论上20%的股份也有被同一人购买的可能,那样万通实控人就会发生变化,这也是为什么证监会一直压着二次回复函的根本原因)所以万通想要保证实控人的地位就只能让万科撤回嘉华20%的拍卖,这样就算万通的5%被拍卖出去实控人地位也不会发生变更,证监会才会让万通发布二次回复函公告。所以胜败就看这周了,毕竟协商没有可能谈半个月都谈不拢的,真要谈不拢法院也就发布二次回复函了,那样肯定还会流拍,然后万通收购的事情2月15号也来不及了。(当然也有两种可能,一个是继续签补充协议,这个可能性不大,二是二拍2月15号之前结束然后万科妥协万通发二次回复函发布股东会公告,这个可能性也不大,毕竟时间来不及有春节)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