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解决矛盾的钥匙和路径了,应该有希望。主要理由如下:二审判决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依据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到本案,新北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查控主债务人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对该查控到的财产进行变现处置,予以分配。如果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以确定补充赔偿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数额予以执行。公司认为,新北区人民法院在没有将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即南京庆亚贸易有限公司未达到“不能清偿”状态前提下,径直强行扣划异议人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已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及法定程序。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仅为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北区人民法院若将扣划的异议人高鸿股份过亿元现金分配给常州实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续难以执行回转,会给异议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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