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4-12-13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由
-
当事人
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某,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夏某某,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浙某某,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某某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浙某某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黄某某,林某某,管某某,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某某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郝某某,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某某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
公告人/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内容
浙某某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某某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浙某某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某某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某某、管某某、郝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浙某某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某某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浙某某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某某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夏某某、管某某、郝某某、于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牛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民初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现定于2025年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证据交换,2025年1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你们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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