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转债债权人就可转债资金及其所进行投资的资产享有的优先清偿权,是一种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的个别清偿权利。可转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是一种个别清偿权利,是因为可转债债权人对可转债募集资金所衍生的资产具有专有权。简单的说可转债资金是专款专用,相关资产是具有明确范围的特定财产,可转债资金所衍生出来的资产和其他债权人的受偿资产是天然隔离的,独立区分的。可转债债权人对应的受偿财产不仅与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财产不同,而且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财产对象也是独立区分的,所以与其他所有债权人在债权范围、清偿财产范围上不存在竞合,没有清偿矛盾,故不需要适用协调债权人之间清偿矛盾的集体清偿程序,即使是在破产程序中也应当适用个别清偿的程序。
2.可转债债权人在法律上与担保债权人的清偿优先权类似,与破产法相关的法规所规定的担保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样应该适应于可转债债权人。其原因是可转债债权人与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资产的性质是相同的。二者的资产与其他债权人资产均是独立区分的,与其他债权人均不存在清偿的竞争关系。
3.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与债权人会议无关,债权人会议也无权以决议等方式予以限制。破产程序是集体清偿程序。普通债权人的受偿对象是债务人的非特定财产,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各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权利必然因相互竞合出现冲突矛盾,为保障清偿的公平,其权利行使必须受集体清偿程序的限制。而可转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是个别清偿权利,自然与在集体清偿程序才会存在的债权人会议及其决议无关。
4.担保债权人无权瓜分可转债资金所衍生出来的资产。可转债募集资金是专款专用,衍生出来的资产不能作为债务人的担保品或抵押品。担保债权人无权对由可转债资金所衍生的资产有财产要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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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债权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并不享有优先权。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转债债权人的地位通常在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之后,被视为普通破产债权。具体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会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
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包括可转债...[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