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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有树(SZ300209)$   

关于产业投资人指定第三方主体持股是否符合《重整计划》与《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需结合具体条款、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综合判断。以下为法律分析框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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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判断依据**

1. **《重整计划》内容审查**  

   - 若《重整计划》中明确允许产业投资人通过指定第三方持股(例如约定“投资人或其关联方/指定主体”),则符合约定;  

   - 若《重整计划》明确限定持股主体为产业投资人自身,或禁止股权代持/转让,则第三方持股可能违约;  

   - 若未明确约定,需结合重整目标、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原则进行解释。

2. **《重整投资协议》条款分析**  

   - 核查协议中关于“持股主体”的约定(如是否允许指定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持);  

   - 关注“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如锁定期、优先权等),若第三方持股构成实质股权转让,可能需其他方同意;  

   - 是否存在对“实际控制权”或“投资人义务”的特殊要求(如第三方持股是否导致产业投资人规避承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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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合规性审查**

1.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具有强制执行力(《破产法》第92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若第三方持股超出原计划约定,需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或法院批准(《破产法》第93条)。  

   - 管理人需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破产法》第90条),若管理人认为第三方持股违反计划,可向法院申请终止执行并宣告破产。

2. **司法实践倾向**  

   - 法院通常坚持“重整计划稳定性原则”,对实质变更持审慎态度;  

   - 若第三方持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有利于重整目标实现(如引入资金、技术),可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法院裁定认可;  

   - 若存在**规避债务、利益输送**嫌疑(如关联方低价取得股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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