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业务中的未勤勉尽责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大信所因在雏鹰农牧 2016 年年报审计中存在出具报告有虚假记载、多方面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异常保持职业怀疑等问题,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037,735.82 元,并处以 2,075,471.64 元罚款,签字注册会计师许峰、谢四刚分别被给予警告并罚款 50,000 元。中兴华所因在雏鹰农牧 2017 年年报审计中存在出具报告有虚假记载、控制测试程序有缺陷、未对异常保持职业怀疑、营业收入审计及函证程序存在缺陷等问题,被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 1,415,094.34 元,并处以 2,830,188.68 元罚款,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菊洁、张丽萍分别被给予警告并罚款 50,000 元。两家事务所合计罚没约 737 万元。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许峰,男,1977年11月出生,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或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谢四刚,男,1978年3月出生,雏鹰农牧2016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信所在雏鹰农牧2016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大信所、许峰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大信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信所出具的雏鹰农牧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另案查明,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虚假记载行为。大信所为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对该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服务收费为1,037,735.82元,许峰、谢四刚是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大信所在雏鹰农牧2016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深圳泽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下简称深圳泽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收取了全部股权投资单位协议等资料。经查,大信所未获取深圳泽赋对郑州市春野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春野牧业)、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农牧)的增资协议,但大信所得出“经核对相符,无异常”的审计结论。大信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雏鹰农牧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兰考中聚恒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下简称中聚恒通)长期股权投资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获取了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协议。经查,大信所获取了中聚恒通对郑州迅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贸易)的增资协议文本,迅腾贸易未在该协议文本上签章,但大信所得出“经核对,无异常”的审计结论。大信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雏鹰农牧虚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审计证据中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1.未对股权投资收益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2016年6月2日,深圳泽赋投决会审议通过受让郑州牛师兄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师兄)41.66%股权,受让金额1250万元;6月30日,深圳泽赋即收到牛师兄分红款4,200万元。二是上述6月2日投决会审议通过受让春野牧业40%股权,受让金额80万元;9月27日,深圳泽赋投决会审议通过对春野牧业增资3,920万元;9月30日,深圳泽赋向春野牧业转账3,920万元作为增资款;当日,深圳泽赋即收到春野牧业分红款3,900万元。三是2016年7月5日,深圳泽赋投决会审议通过受让光大农牧45%股权,受让价格1,035万元;上述9月27日投决会审议通过光大农牧股权投资项目4500万元,其中受让光大农牧45%股权,价格为1,035万元,并在完成股权变更、资产交接等手续后对光大农牧增资3,465万元,股权比例保持不变;9月28日,深圳泽赋向光大农牧转账3,465万元作为增资款;次日,深圳泽赋即收到光大农牧分红款780万元。四是上述牛师兄等三家公司股东会决议均显示只对深圳泽赋分配利润,对其他股东不分配利润,且决议文本没有落款日期;春野牧业、光大农牧股东会决议未载明股东会召开具体日期。
2.未对其他流动资产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深圳泽赋其他流动资产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获取了14家债权投资单位的合同、利息进账单等证据,并作出了“核对无异常”“其他流动资产的列报金额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经查,一是相关合同显示,丙方(担保方)在为甲方(借款方)的借款提供担保时,应向乙方(深圳泽赋)如实书面申报其资产、债务情况以及以往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经查,审计底稿中未见担保方有关资产、债务情况的书面申报材料;上述合同显示,在同一担保方为多个借款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未见担保方有关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书面申报材料。二是部分债权投资单位两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三是某银行账户回单显示,存在多笔付款人名称为“过渡现金”,摘要为“某某利息”的资金入账,利息入账情况存在异常。
3.未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深圳泽赋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审计记录稿显示,大信所获取了某主要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通过执行相关程序,作出了“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列报金额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经查,上述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显示,2016年12月21日,该账户分别存在18笔金额相同、流水号连续和27笔金额相同、流水号连续的资金入账。
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查证,未能发现雏鹰农牧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情况。大信所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营业收入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大信所获取郑州新融农牧贸易有限公司(雏鹰农牧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企业,以下简称新融农牧)与部分客户签订的《生猪购销合同》,约定新融农牧负责运输并承担费用。大信所对部分客户进行了访谈,访谈记录显示,运输方式由客户承担,与上述合同规定明显不一致,但大信所未获取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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