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司法机关
-涉及刑事犯罪的,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行政机关的认定并非前置程序。
-涉及民事纠纷的,如要求兑付本金、收益等,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提起仲裁。
(2)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a)举报途径:
-中国证监会全国统一举报中心:证券期货违法线索网络举报系统http://neris.csrc.gov.cn/jubaozhongxin/;
-各证监局官网公示的举报途径;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
b)举报应当符合的条件
-举报事项属于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并规定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供管理人或其从业人员的名称、身份、地址等信息;
-提供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实、详细线索和客观证据。
c)不予登记的举报情况
-不符合举报条件的;
-举报事项已依法处理,举报人在无新证据或者新线索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业协会投诉
a)投诉事项范围
-投资者在基金投资活动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等过程中,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投诉(具体投诉信息可参考https://investor.amac.org.cn/complaint/)
b)投诉渠道:
-基金业协会官网在线投诉平台;
-现场来访或者信件邮寄;
-12386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
-基金业协会发布或者认可的其他渠道。
c)投诉材料应满足以下条件:
-实名投诉;
-明确投诉对象以及具体诉求;
-基本证明材料;
-有效联系信息;
-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d)不予受理的投诉情形:
-投诉人非投诉对象的客户;
-投诉内容不属于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范围;
-无法与投诉人及时取得联系;
-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且无新事实、新理由、新证据;
-同一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受理,正在审理或者已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等其他处理结果;
-不符合上述第c)项规定的情形。
来源: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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