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在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与长园集团管理层激烈的控股权之争时,山东至博扮演“白衣骑士”的角色,通过与一揽子利益安排,主要是运用协议转让加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以及大宗交易方式,购入股份并获得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其中,协议收购获得的股份占比较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山东至博控股公司正中集团的主要业务跟被告有很多交集。这种商业实质关联性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财务投资的中小股东形成鲜明对比,尤其在持股动机与投资目的层面存在本质性差异
山东至博主要通过协议转让获取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股份的原持股人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派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管理这种情况下,山东至博是找上市公司索赔还是找原持股人索赔?在法律上,原持股人是山东至博协议转让的合同相对方,如果转让的合同标的物存有瑕疵,那原持股人否要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何况,当时原持股人在上市公司也拥有董事与监事席位,说明原持方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是有能力监督的,有能力判别自己卖出的标的物是否存有瑕疵。

当然,原股份持有人对于转让的标的物是否负有保证合格的责任问题不表示上市公司对于虚假陈述行为不必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这里的投资者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获得股份的财务投资者,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对中小股民因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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