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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025-03-15 18:27:48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等待吧,下周必见分晓,或上天堂,或下地下十八层,爱咋地咋地吧。

2025-03-15 18:31:25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按时间下周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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