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025-03-15 18:27:48
作者更新了以下内容
等待吧,下周必见分晓,或上天堂,或下地下十八层,爱咋地咋地吧。
2025-03-15 18: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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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间下周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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