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SH600811)$  

行政处罚代替刑法。

意料之中。

其实也合理。

私企财务造假没啥事。

上市公司财务造影响恶劣,但是否触犯刑法?

主要看动机,以及既得利益者,更重要是看造成的危害程度。

虚增营收及利润,规模很大,但既得利益者可以是大股东,也可以说全体股民。

目的是推高股价,做大市值,当然大股东也可以借机高位减持。

那就定格行政处罚。

修改业绩对股价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比不上大盘,板块,主力游资的炒作来的波动大。

至于公布业绩造假后,还进场炒作的,那就是纯赌行为,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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