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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晚,在距离证监会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仅仅相隔16天,东方集团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实锤了此前初步查明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重大财务造假行为。

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东方集团出于维持农产品贸易市场占有率、满足融资需求以及业绩考核等目的,通过人为增加业务环节或虚构业务链条等方式,长期开展农产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4年虚增营业收入高达161亿元,分别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5.20%、32.05%、50.44%和13.56%。

2024年4月修订的退市新规首次将“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列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东方集团可能继卓朗科技之后成为第二家因该规定退市的上市公司。公司股票也因此于2025年3月17日停牌1天,自2025年3月18日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事实上,根据规则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下达,才涉及终止上市问题,假如公司申请申请听证距离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将有很长一段时间。但是,截止3月14日收盘东方集团报价0.92元/股,假如之后19个交易日内无法回到一元以上,将会提前面临面值退市,无需等待最终处罚下达。

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专业证券索赔律师娄霄云提示,退市新规实施后很多投资者由于不具备甄别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很容易做出错误的投资者决策。加上证监会近年来零容忍的态度,只要上市公司涉及虚假记载问题,基本上做到有案必查,对于存在历史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务必关注差错更正内容是否涉及下图提及的两条退市情形。对于凡是2021年4月30日到2024年6月18日期间买入,并且2024年6月18日收盘还持有的投资者,可公号,谈虚道长,通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由弥补损失。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值得关注的是,事先告知书提及“2024年2月,东方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至2022年的半年度、年度以及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那么是否会引发揭露日的变更呢?通过比对该份差错更正的原因和金额,公司给出的解释是总额法和净额法变更的调整,并且更正的营业收入也仅有48亿,无论是虚假记载的性质和金额跟处罚认定都存在区别,故本案揭露日并不适用差错更正日。 $东方集团(SH6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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