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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SZ002470)$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48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临

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 ((2025)鲁 13民

初 1 号)及《举证通知书》 ((2025)鲁 13 民初 1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公司

第三人:1、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2、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3、临沂

维伦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 3.48 亿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7月19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

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三位第三人分别与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分别提供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 。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

三位第三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于2018年7月分别向三位第三人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 2019年12月10日,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延期协议》,将涉

案贷款期限延期至2020 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三位第三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千万元

整) 。上述汇票到期后,三位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被告作

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 年 12 月 20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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