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3.48亿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临
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的《应诉通知书》 ((2025)鲁 13民
初 1 号)及《举证通知书》 ((2025)鲁 13 民初 1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公司
第三人:1、临沂米莱商贸有限公司;2、临沂尼奥商贸有限公司;3、临沂
维伦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三位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
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支付 3.48 亿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7月19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
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约定授信额度为一亿元。同日,三位第三人分别与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三位第三人分别提供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亿零陆佰万圆整) 。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
三位第三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于2018年7月分别向三位第三人放贷1亿元,共计3亿元。 2019年12月10日,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延期协议》,将涉
案贷款期限延期至2020 年3月23日。同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
行分别与三位第三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 。三位第三人提供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作为质押担保(3张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均是被告,票面金额均为壹千万元
整) 。上述汇票到期后,三位第三人作为债务人及出质人并未如期还款,被告作
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并未兑现票面金额。2020 年 12 月 20 日,包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原告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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