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如下:
1. 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10155637.54元、利息人民币15809722.22元及相应违约金。
2. 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被告张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
4. 当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对依法处分相关质物的所得价款,对第一判项的债务及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5. 驳回原告平潭汇垠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39040.8元,由原告负担52008.32元,由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5879732.48元,被告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劲负连带责任。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君凯投资有限公司、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君华地产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劲共同负担。
需注意,上述判决结果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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