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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弘信电子(300657.SZ)的公开信息及子公司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华创”)的业务情况,针对其签订大合同是否需要公告及未披露是否违规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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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需要公告披露?**

1. **合同金额的“重大性”判断**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规则,若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净利润的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需履行披露义务。

- **案例分析**:燧弘华创于2024年7月与翼健信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涉及服务费总额约10亿元(2025年6月前完成5亿元采购规模),远超弘信电子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根据网页1,公司2023年净资产约为12.7亿元,计算依据:累计担保额286,251.62万元占净资产的224.93%)的10%标准,属于重大合同,必须公告。

2.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披露义务**

- 燧弘华创为弘信电子控股60%的子公司(网页6),其财务数据需合并至上市公司报表。根据监管要求,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整体经营有直接影响,需与母公司同等履行披露义务。

3. **合同性质的考量**

- 即使金额未达标准,若合同涉及战略合作、技术突破或跨领域业务(如AI算力、医疗健康等),可能因影响公司业务布局而被认定为需披露事项。例如,燧弘华创与翼健信息的合作涉及AI算力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属于战略级合作,具有显著市场影响,因此弘信电子主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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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披露是否构成违规?**

1. **违规情形**

- 若合同符合“重大性”标准但未及时披露,则违反《证券法》及交易所规则,构成信息披露违规。例如,网页5显示弘信电子已就燧弘华创的10亿元合作主动公告,若未公告则可能被监管机构警示或处罚。

2. **处罚案例参考**

- 根据历史案例(如三超新材、诺德股份等),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公司可能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甚至面临投资者索赔(网页1、网页5提及相关风险)。

3. **弘信电子的合规实践**

- 弘信电子在子公司燧弘华创签订重大协议后,均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2024年7月4日签署协议,当日即披露),符合“及时性”要求。若未履行此程序,则明显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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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动态监控子公司合同**

- 上市公司需建立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子公司合同金额及性质,参照净资产、净利润等指标评估披露必要性。

2. **严格遵循披露时限**

- 合同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进展(如订单落地、金额调整)需持续公告(如网页5提及后续采购订单需补充披露)。

3. **关注战略合作风险提示**

- 即使已披露协议,仍需在公告中明确提示“金额为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等风险(网页5、网页8均包含此类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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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论**

**上海燧弘华创签订的大合同若达到“重大性”标准(如10亿元合作),弘信电子必须及时公告;若未披露,则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可能面临监管处罚**。从现有案例看,弘信电子已对类似合同履行披露义务,体现了合规意识。投资者可参考公司公告及交易所规则,关注子公司重大动态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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