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SZ002701)$ 泰国天丝和华彬红牛争夺红牛在中国经营权还在互撕中。
公司事件
20世纪90年代,中泰双方企业曾围绕“红牛”饮料在中国的独家生产销售、合资设企、合作期限等事宜签订协议书,因其中约定协议有效期为50年,故该协议一般被称为“50年协议”。
中国红牛表示,2018年随着中国红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期限到期,基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在办理工商登记经营期限续展时,因泰国天丝阻碍中国红牛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其至今未取得新的进展,迫使中国红牛北京怀柔生产基地停产、工人待岗,给中国红牛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2021年,中国红牛将泰国天丝等诉至北京四中院,请求确认上述“50年协议”第七条有效,确认“50年协议”约定的中国红牛的存续期为50年,判令泰国天丝等办理中国红牛的营业期限续展工商登记手续,并赔偿中国红牛经济损失1亿元、承担诉讼费等。
2023年6月,北京四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起诉。一审认为,“50年协议”不是复合型合同,不具有分拆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基本的诉讼法依据。此外,组建中国红牛是“50年协议”的内容之一,中国红牛应为合同客体而非合同主体,其本身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负有履行义务,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
中国红牛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起诉理由,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进行了重新评价。二审法院裁定书表示:首先,中国红牛系“50年协议”的签约主体之一。根据在案证据“50年协议”所显示的内容,中国红牛是签约丙方;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中国红牛作为协议的签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协议中所约定的权利。作为合同主体,中国红牛有权依合同提起诉讼。其次,中国红牛有权针对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单独提起诉讼。合同系由各个独立的条款所组成,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基于合同条款的相对独立性,中国红牛依据“50年协议”的不同条款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202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宣布撤销2023年6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之合同纠纷案作出的一审裁定,并指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审理。目前关于“50年协议”的争议在深圳和北京两地审理。[12]
2024年7月30日,中国红牛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长沙中院(2021)湘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7月29日已驳回泰国天丝起诉中国红牛长沙经销商华厦糖酒公司商标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13] 7月31日,泰国天丝发布声明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不具有可执行性,天丝集团将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8月1日下午,中国红牛针对泰国天丝的声明再度发声,称长沙中院判决有事实依据,合理合法,并表示对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斗争到底。[1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指出,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围绕《50年协议书》进行的多起诉讼仍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50年协议书》第七条效力案件,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2025年2月8日,华彬集团通过“红牛”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法院2022年12月19日做出的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泰国天丝及相关方借机进行不实宣传报道引导,将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错误”歪曲为“一审判决错误”,扰乱中国红牛市场秩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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