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的国内权威法制期刊,于2024年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模式法律关系的认定》专题报道。该期刊以其专业性和权威性,深入探讨了这一重要法律议题。
《中国审判》总第341期"司法前沿"栏目精选全国法院已生效判例,重点刊载了"王某某诉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一典型案例。该案历经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级审理,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出借人王某对某某平台的诉讼请求,认定北京某某平台为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终审裁定。报道以"网络借贷逾期引发的争议"为切入点,系统阐述了"网贷平台合法合规性分析"、"民间借贷合意达成认定要点"、"出借资金流向认定要点"等法律实务焦点问题。该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有效防止因法官理解偏差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杜绝违法裁判行为的发生。

案件回顾:2014年,出借人王某某经由北京玖富普惠公司平台相关APP,选择标的将资金借给第三方借款人,后因借款人逾期导致王某出借资金无法及时回收,王某向当地法院起诉玖富普惠平台,要求还本付息和支付逾期利息。当地基层法院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涉及国家行业清退政策以及影响面大,向当地中级法院申请提级管辖,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进行一审即初审。从法律程序来看,如果没有中级法院提级管辖一审,此类金额案件不会到省高院终审以及到最高法进行再审。因此,作为长期观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诉讼案件判决的法律从业者,笔者观察,王某诉北京玖富普惠公司这个案件是目前P2P行业内唯一一件由最高法进行裁定的案件,其前沿性、权威性自然与其他案件不可同日而语。
根据裁判文书网上该案判决原文如下:中级法院一审裁定:王某提供的借款均通过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案外人),无证据证明玖富普惠设立资金池,为公司或变相为公司融资,出借人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未签署任何借贷合同,不存在借贷合意,故双方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应为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王某与玖富普惠签订的《协议》载明了玖富普惠公司为王某提供出借咨询服务或借款人推荐服务等。其能够证明玖富普惠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并非涉案款项的借款主体。最高院再审裁定: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审查民间借贷的关键焦点,玖富普惠公司与出借人王某之间属于中介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且玖富普惠公司无任何担保承诺和意思表达,故玖富普惠公司无须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中国审判》就该案例分析的结语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业务属于互联网金融范畴,业务模式具有新颖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新型纠纷类型。北京玖富普惠公司与出借人之间的类案被收录为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合规平台中介法律关系的司法认定标准,展现了当前司法审判机关对网络平台民间借贷案件的最新裁判导向。通过法院判例可以明确,信息中介平台并非实际借款主体。出借人追索债权时,应当直接起诉实际借款人,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失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完整有效的证据材料,方能获得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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