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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SH603613)$   根据中国证券监管体系的分工,北京证监局有权在立案调查期间及前后对国联股份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具体依据如下:


1.监管权限的独立性


  • 北京证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即使中国证监会已对国联股份立案调查,北京证监局仍可就其发现的违规行为独立作出处理。


2.已采取的具体措施


  • 警示函:2023年12月26日,北京证监局已针对国联股份2020-2022年多期财报会计差错更正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对公司及董事长刘泉、总经理钱晓钧、财务总监田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 依据法规:上述处理直接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属于北京证监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3.与证监会立案的并行关系


  • 立案调查与行政监管并行: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侧重于查明涉嫌违法违规的细节及可能的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而北京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针对已查实的违规事实,两者在程序上不冲突。


  • 处理时间线:北京证监局的警示函与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同日(2023年12月26日)下发,表明地方局与中央监管部门可同步行动。


4.后续处理可能性


  • 若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国联股份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北京证监局还可能配合执行进一步的监管要求(如责令整改、限制业务等)。


  • 目前,国联股份的股民索赔案已被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北京证监局的处理记录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


结论:北京证监局已对国联股份作出警示函处理,且有权在立案调查期间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后续是否追加其他措施,需视证监会调查结果及公司整改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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