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条在现实中是无法执行,谁也不会拍下股份1元回购注销或无偿捐赠给上市公司。

这条是可以执行,谁拍下谁就承担1.15元/股业绩补偿义务,但是这条款又与第四条回购注销股份安排存在冲突,给受买人带来法律解释风险。如果上市公司坚持1元回购注销,受买人利益受损,如果执行需上市公司出具明确现金补偿业绩补偿义务后,法拍的股票解除限售。

这条对1元回购注销的描述与哈中院判决结果采用现金补偿存在歧义,如果上市公司坚持1元回购注销,那法拍的股票价值就是1元,谁还会参与法拍。

这条约束了上市公司,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是不能随意变更业绩补偿方案的,只有通过董事会决议,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变更业绩补偿方案。
现在是法拍解决不了三角债,需要上市公司变更业绩补偿方案才能进行法拍,简单的说如果按1元回购褚左二人股票回购后注销,解决不了轮候冻结债权人的利益问题。
如果按法拍后现金1.15元/股执行业绩补偿的话,补偿的4亿元在二级市场无法完全回购到褚左二人的股票,(现价2.88元)无法保证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执行必须走合规流程。
上市公司无法主动变更业绩补偿方案,只有在法院提出问题时才能被动变更业绩补偿方案这个条件,所以中止是正常操作。毕竟法院判决的1.15元/股,二级市场市价是2.88元存在大幅差价,如果主动变更涉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只能被动走程序。
一拍没有人报名,就不会触发这个问题,二拍有人报名了,报价了,所以问题就被提出来了,通俗的说,这就是挤疖子,不挤就不解决问题。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
1:老左夫妻所有的抵押官司和补偿协议纠纷、按照时间顺序、业绩补偿协议是最早的、排第一位的;
2:因为没有业绩补偿就不会有老左夫妻的奥瑞德借壳上市;解壳上市以后、才有股票抵押。
3:业绩补偿的协议是面对所有公众股东股民的、抵押的证券是面对证券公司的;
4:抵押的证券实际上违法抵押、该抵押合同实际上是违规的、因为这些抵押的证券实际上在没有完成业绩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