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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刚,“助贷新规”正式落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今年月日起施行,给商业银行和互联网助贷机构留了半年的缓冲期。

近年来,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但部分机构存在合作方管理粗放、风险外包、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甚至引发多头借贷、数据滥用等乱象。该《通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同时也是对大概五年前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化补充,强调银行需压实主体责任,避免风控流于形式。

《通知》的核心亮点如下:

明确银行主体责任。要求银行将助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禁止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如授信审批、贷后管理),强调合作机构的准入评估和持续管理。此举旨在纠正部分银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通道化”倾向。

规范合作机构行为。对合作机构的资质、数据来源、收费透明度等提出具体要求,要求银行承担合作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连带责任,有助于遏制暴力催收、捆绑销售等乱象。

优化金融服务效率。鼓励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风控精准度,简化服务流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意图是通过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非简单限制创新。

数据合规与隐私保护。强调个人信息合法获取和使用,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防止数据滥用。

对于当前大量的助贷机构而言,这一新规意味着合规成本大幅提升,行业将加速分化。

实力较弱、依赖“粗放导流”或“风控外包”模式的助贷平台将面临生存压力,银行合作门槛的提高可能迫使部分机构退出市场或寻求转型。尤其对数据来源不明、收费不透明的机构,监管套利空间被彻底压缩,行业洗牌在所难免。

与此同时,具备合规资质、技术能力和场景优势的头部助贷机构可能迎来新的机遇。新规强调银行需与“审慎合规”的合作方开展业务,这为拥有自主风控技术、合法数据源和清晰商业模式的平台提供了背书。

山雨欲来,助贷行业变局将至。

附《通知》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强规范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

二、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银行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四、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签订要素完整、分工清晰、权责对等、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含本通知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五、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监测评估不同产品的成本费用控制指标和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合理考核绩效,对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不到位、相关指标不合理等问题及时纠偏整改。

六、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商业银行应当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不得笼统以合作协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商业银行应当完整、准确掌握增信服务机构实际收费情况,确保借款人就单笔贷款支付的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借款人合法权益。

七、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

八、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以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增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经营规则等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风险。

九、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十、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参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4月1日

(此件发至金融监管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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