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梁贵群 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及其积极作用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意见,明确将“港资港法港仲裁”适用范围扩展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允许港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并可在香港进行仲裁。这一政策既是CEPA框架下制度衔接的深化,也是大湾区法治融合的重要里程碑。
该机制是推动我国仲裁国际化与规范化的一次重要探索,对内地仲裁产生了积极影响:
1、提升仲裁公信力与国际认可度。香港作为全球三大仲裁中心之一,其规则设计和程序严谨性为内地仲裁机构提供了范本,内地仲裁机构可借鉴香港仲裁机构的经验和做法,提升自身仲裁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香港仲裁机构的参与也为内地仲裁带来了国际化的视野和标准,有助于提升内地仲裁在国际上的认可度
2、丰富法律适用选择。允许港资企业在大湾区选择香港法律作为合同适用法,丰富了法律适用的选择范围。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灵活的法律安排,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解决了跨境法律冲突难题。
3、促进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有关意见提出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建立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对接服务平台,为仲裁保全等事项提供便利。这种衔接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执行力,减少当事人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转换成本
二、虚假仲裁“旧疾”与治理展望
虽然近年来内地在不断提升和完善仲裁机制,但是虚假仲裁的防范与纠正仍是尚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以笔者多年来一直关注的广州仲裁委案涉标的金额高达45亿元的(2012)穗仲案字第XXX号仲裁为例:
2012年广州某丰公司处于特别清算中止状态,暂时没有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主体资格,但广州某城公司与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XX串谋捏造虚假仲裁约定,以“解决小业主购房办证”等问题为由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约定文件甚至都没有广州某丰公司盖章确认。而后广州仲裁委仅用14天便裁决广州某丰公司将8万平方米未开发土地使用权“退回”给广州某城公司,明目张胆地违法收案超裁,导致主要清算资产被掏空,办理过户手续时广州某城公司还以“退回”不属于交易为由拒缴相关税费合计25亿元左右。另据了解,广州某城公司实控人方XX早于1996年11月注销国内身份并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但多年来一直使用虚假国内身份骗取工商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仲裁时其为了掩人耳目,向广州仲裁委提交了真实的香港身份资料。

(仲裁双方捏造的仲裁约定,广州某丰公司没有盖章)

(广州仲裁委违法收案超裁,裁决将地块“退回”给广州某城公司)

(广州某城公司实控人方XX于1996年11月注销国内身份信息)

(方XX使用虚假国内身份登记为广州X城公司法定代表人)
主导作出上述重大虚假仲裁的人正是广州仲裁前后两任主任陈忠谦和王小莉,尽管2019年底这两人被广州市纪委监委依法查处了,但因为虚假仲裁纠正及案外人救济制度的不完善,(2012)穗仲案字第XXX号仲裁至今仍无法得到纠正。
(笔者曾两次发文提出虚假仲裁相关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建议,见《近45亿元!虚假仲裁案引发的深思:如何维护案外人的权利?》、《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机制创新与案外人权利保护的法治挑战》,得到多家主流网站转载,引发不少公众关注和讨论)
“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的设立,通过规则引入与协同治理,客观上对内地虚假仲裁的治理起到推动作用:
1、引入国际规则强化程序防范。香港仲裁机构在处理虚假仲裁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设计更加注重防范虚假仲裁行为。通过“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内地仲裁机构可以引入这些国际化的规则和经验,完善自身的仲裁程序,加强对虚假仲裁的防范和识别。
2、提升仲裁机构的自律性。香港仲裁机构的参与,促使内地仲裁机构更加注重自身的自律性和规范性。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公信力,内地仲裁机构会主动完善仲裁规则并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培训,完善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减少虚假仲裁的发生。
3、增强司法监督与协作。该机制的实施,加强了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的司法监督与协作。内地法院与香港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更加紧密,这有助于内地法院更好地识别和纠正虚假仲裁裁决。
4、推动仲裁员队伍建设。相关意见提出支持建立大湾区涉外仲裁人才联合培养培训工作机制。通过这种联合培养机制,可以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减少因仲裁员素质问题导致的虚假仲裁行为。
“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是大湾区法治融合的具体实践体现,不仅是大湾区规则衔接的突破口,更是内地仲裁改革的重要推力。通过引入香港的国际化经验、强化司法协作与技术赋能,为内地仲裁带来国际化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纠正虚假仲裁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未来随着跨区域法制融合探索的深入,大湾区有望进一步成为全球仲裁规则创新的试验田,为全国提供“制度型开放”的法治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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