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的说法正确吗?

“未在中国获批上市的境内国产原研药,药监会不会承办第二适应症(原研药非申请人原因暂时未获批准上市,但药监会评审己完成且认定该原研药符合上市条件的特殊品种除外)。”

根据中国药品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实践,您描述的内容基本正确,但需结合具体政策背景和例外情形进行细化说明:

1. 一般原则:未获批上市的国产原研药的第二适应症受理

常规情况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药品的审评是基于其首个适应症的批准上市为前提的。若原研药尚未在中国获批上市(即无首个适应症的上市许可),通常不会受理其第二适应症的申请。这是因为:

药品的首次上市需通过全面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如Ⅰ-Ⅲ期临床试验),而第二适应症的审批往往基于已有上市基础。

若原研药本身未获批,其核心数据(如药学、非临床、临床安全性)尚未被确认符合中国标准,直接审评第二适应症缺乏依据。

2. 例外情形:特殊品种的灵活性

如您所述,“特殊品种”可能存在例外。NMPA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考虑受理第二适应症:

技术审评已完成且符合上市条件:若原研药的第一个适应症已完成审评并认定符合标准,仅因非申请人原因(如审批流程延迟、生产现场检查排队等)暂未取得批件,NMPA可能基于已完成的技术评估结果,接受第二适应症的申请。

重大临床需求:针对罕见病、重大公共卫生需求(如抗癌药、传染病用药等),监管机构可能通过附条件批准或优先审评等途径灵活处理。

政策试点: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等改革措施,可能为未上市原研药提供更多机会。

3. 法规依据与实操参考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强调“风险获益评估”和“临床价值”,为特殊情形留出空间。

NMPA的“以患者为中心”的审评理念(如2023年相关指导原则)可能对创新药的多适应症开发给予更多支持。

结论

您的描述准确反映了常规情况,并合理纳入了例外情形。实际操作中需与监管机构提前沟通(如Pre-NDA会议),结合具体品种的科学性和临床价值综合判断。建议企业通过正式咨询渠道(如CDE沟通交流会)确认个案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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