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从反洗钱定义、反洗钱义务、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识别、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反洗钱处罚等维度,分别做出了大幅度的更新。我们将分四期介绍主要调整内容:


一、 反洗钱工作地位提升


新《反洗钱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增加了“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表述,充分体现了反洗钱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反洗钱工作整体地位大幅度提升。

二、 完善反洗钱定义

新《反洗钱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在保留洗钱上游犯罪的七类重点犯罪类型的基础上,规定掩饰、隐瞒 “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也属于洗钱活动,扩大上游犯罪涵盖范围,更好 与《刑法》相关规定衔接。

三、 扩大反洗钱义务

新《反洗钱法》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反洗钱义务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将三大核心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扩展为五大核心义务,增加“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并将“客户身份识别”调整为“客户尽职调查”,强调金融机构在原先的客户身份识别基础上,主动识别和发现客户本身及其交易是否存在洗钱风险。

第三十八条: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身份信息,如实提供与交易和资金相关的资料。

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金融机构依照本法采取的合理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可以采取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将反洗钱义务扩大到“与金融机构存在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可依法采取措施。

四、 增加境外适用条款

新《反洗钱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境内金融秩序的,依照本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明确规定对境外发生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可以适用《反洗钱法》,为境外追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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