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洗钱法从反洗钱定义、反洗钱义务、客户尽职调查、受益所有人识别、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反洗钱处罚等维度,分别做出了大幅度的更新。我们将分四期介绍主要调整内容:
一、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新《反洗钱法》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二)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申请复核。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提出从名单中除去的申请。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第一款规定的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使用被限制的资金、资产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对反洗钱相关名单筛查工作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三类需要“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并规定对名单存在异议的救济途径。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并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 强调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新《反洗钱法》第七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监督管理和行政调查工作。
国家有关机关使用反洗钱信息应当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提供反洗钱咨询、技术、专业能力评价等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地提供服务;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开展反洗钱有关服务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在境内外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总部或者集团层面统筹安排反洗钱工作。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必要的反洗钱信息的,应当明确信息共享机制和程序。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并确保相关信息不被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条: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本次反洗钱法修订从多方面保护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如第七条严格保密反洗钱信息,仅限规定用途使用;第二十六条要求提供反洗钱服务机构妥善处理因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内部共享反洗钱信息需符合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第五十条对向境外提供反洗钱信息资料,或配合境外机构采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报告;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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