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兴物联(SH688671)$ 近日,北京市水务局、天津市水务局、河北省水利厅分别就《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
《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第三十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永定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北省人民政府依法协商划定官厅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推动官厅水库实行封闭管理,建设水质监测设施,定期评估水环境质量状况。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官厅水库水源地功能恢复与保护,协商河北省、山西省人民政府,强化官厅水库以上流域的污染治理,逐步改善官厅水库入库水质。”
“第三十一条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永定河流域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永定河流域地下水资源状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明确分区分类管理措施。地下水分区可以根据地下水位变化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开展日常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
《天津市永定河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
“第三十条 本市加强永定河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永定河流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严格管控。”
“第四十二条 永定河流域建立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并进行日常监测。”
《河北省永定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
“第三十条【地下水保护】 本省加强永定河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永定河流域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严格管控。”
“第四十条【水生态监测】 本省建立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机制,完善水生态评价指标。
水行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建设永定河流域水生态监测设施,并进行日常监测。”
(以上摘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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