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天茂集团(*ST天茂,000627)因未披露2024年度财务报告而退市,其控股股东刘益谦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维权途径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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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刘益谦赔偿的法律法规依据**

1.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 **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如天茂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刘益谦)若指使或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如未按期披露年报),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过错推定原则**:控股股东需自证无过错,否则推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虚假陈述责任**:若未披露年报构成“重大遗漏”类虚假陈述,投资者可起诉控股股东索赔。  

   - **连带责任**:控股股东若参与或明知违规仍不制止,需与上市公司共同赔偿。


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年报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否则构成违规,控股股东可能被认定为“指使或放任”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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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员**

1. **天茂集团(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主体,首要责任方。  

2. **刘益谦(控股股东)**:若其存在以下行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 指使公司不披露年报;  

   - 挪用子公司资金导致财务数据无法编制(如国华人寿资金问题);  

   - 未履行监督义务,导致信披违规。  

3. **董事、高管**:若未勤勉尽责(如未督促年报编制),可能被追责。  

4. **审计机构(如适用)**:若协助隐瞒财务问题,可能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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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可要求的赔偿范围**

1.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与基准日股价(通常为揭露日后30个交易日均价)的差额。  

2. **佣金、印花税**:因交易产生的直接费用。  

3. **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4. **维权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部分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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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证监会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能否代表维权?**

1. **法律依据**:  

   - 《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支持受损害投资者提起诉讼。  

   - 中证中小投服中心可提起“代表人诉讼”,尤其适用于天茂集团此类涉及数万投资者的案件。  

2. **实际操作**:  

   - 投资者可向投服中心提交申请,由其评估后决定是否启动支持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  

   - 目前已有类似案例(如康美药业),投服中心代表投资者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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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维权建议**

1. **收集证据**:交易记录、持股证明、天茂集团公告及证监会立案文件。  

2. **参与集体诉讼**:通过投服中心或专业律师(如)登记索赔。  

3. **关注证监会调查结果**:若认定刘益谦存在资金挪用等行为,可强化索赔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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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若天茂集团因未披露年报退市,刘益谦作为控股股东可能因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司法解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可通过投服中心或民事诉讼索赔,范围包括股价损失、交易费用等。建议尽快联系专业维权机构,以最大化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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