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将如下立法意见线上提交(登录flk.npc.gov.cn),或寄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如上),立法意见为:对原草案第一百二十二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供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参考修订为”债务人的出资人经递交申请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表决规范指引由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制定颁布,并适用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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