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石墨负极材料出口管制!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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