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 32 条:
发行人预计当期经营业绩将与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配合深交所实施细则解读,重大变化即为:
盈利或亏损幅度变动达 50% 或以上。
实际执行层面(监管操作)
情况
是否强制披露业绩预告
披露内容示例
| 利润预计同比增长 50% 以上 | 必须披露(预增公告) | “预计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 80%~100%” |
| 利润预计同比下降 50% 以上 | 必须披露(预减公告) | “预计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60%~70%” |
| 由亏转盈 / 由盈转亏 | 必须披露(预盈 / 预亏公告) | “预计扭亏为盈,实现盈利 1000 万元” |
| 同比波动 30%~40%,非盈亏变化 | 可不披露(自愿) | 可选择不提前公告,在三季报中说明即可 |
披露时点要求
深交所通常要求:
业绩预告应在三季报披露截止日前(即 10 月 31 日)至少提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
若公司提前确认重大变动,应“及时披露”,不能拖延。
监管会抽查。若公司实际业绩与未披露预告的情形差距较大,会被问询或处分。
总结
项目
是否强制
监管依据
| 三季报本身 | 强制 | 《上市规则》第 9.1.1 条 |
| 业绩预增(> +50%) | 强制 | 《上市规则》第 9.2.1 条 |
| 业绩预减(< -50%) | 强制 | 同上 |
| 盈亏性质变化 | 强制 | 同上 |
| 小幅波动 | 自愿 | 无需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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