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 32 条:

发行人预计当期经营业绩将与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配合深交所实施细则解读,重大变化即为:

盈利或亏损幅度变动达 50% 或以上。


实际执行层面(监管操作)

情况

是否强制披露业绩预告

披露内容示例

利润预计同比增长 50% 以上 必须披露(预增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 80%~100%”
利润预计同比下降 50% 以上 必须披露(预减公告)“预计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 60%~70%”
由亏转盈 / 由盈转亏 必须披露(预盈 / 预亏公告)“预计扭亏为盈,实现盈利 1000 万元”
同比波动 30%~40%,非盈亏变化 可不披露(自愿)可选择不提前公告,在三季报中说明即可


披露时点要求

深交所通常要求:

业绩预告应在三季报披露截止日前(即 10 月 31 日)至少提前 10 个交易日发布
若公司提前确认重大变动,应“及时披露”,不能拖延。

监管会抽查。若公司实际业绩与未披露预告的情形差距较大,会被问询或处分。


总结

项目

是否强制

监管依据

三季报本身 强制《上市规则》第 9.1.1 条
业绩预增(> +50%) 强制《上市规则》第 9.2.1 条
业绩预减(< -50%) 强制同上
盈亏性质变化 强制同上
小幅波动 自愿无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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