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有风险”的前提是风险源于市场波动,而非公司违法造假;让散户为企业故意违法行为买单,是将“违法成本”转嫁为“投资风险”,本质是对市场公平的背离。

1. 风险性质不同:散户需承担的是行业周期、业绩波动等市场风险,而非公司财务造假、信披违规等违法风险。这两种风险不能混为一谈。

2. 责任主体错位:退市根源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高管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而非让不知情、信息不对称的散户“背锅”。

3. 违背市场公平:“一退了之”会纵容违法者通过造假套现,散户却血本无归,违背了“买者自负”建立在“卖者有责”基础上的市场逻辑。#股市怎么看#  #炒股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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