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对比两次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大修。新增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开展工作。董事长办公室由证券部代行职能,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秘保管印章。


第三条微修,取消半年度至少一次的定期公告,改为每年至少两次,并由董事长召集。


因荣科取消了监事会,对应的法律法规都要一一修改,不是重点,就不贴了。


第七条,取消副董事长相关信息。


第九条,删除董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出席人情况。是否为防止泄密做准备呢?


第十二条新增红框事项,不出席也不委托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大改,会议记录删除“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删除“会议审议的提案”,删除董事对有关事项的“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第三十一条微调,新增“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整体来看,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新设了一个证券事务代表,由证券部代替董秘进行日常工作,想到前几天阿刚同志去了中原证券,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
接下来逐条对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首先名字改了,把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第二条新增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第七条,删除关于监事会的内容。
第八条,新增“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前置条款。


第十五条,是本次的重点。将“3%”修改为“1%”,新增“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之前3%的时候可以下降,修改后不允许上升。为什么要搞这个限制呢?目前持股比例高于1%的股东只有信产私募和徐州瀚举创投,但3%就不包括后者了。这次修改是有利于后者的。


第十七条大修,新增“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删除“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这里面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应该是信产私募,该私募中河南方占比80%,剩余的应该是特别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大修。新增“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这里面提到了类别股股东,我查了一下,包括以下内容

这里面提到的类别股股东应该是多表决权股。但荣科目前的股份全部都是普通股,都是一股一票,现在新增,应该是为下一步做准备,比如某变注入后,是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的,这就属于类别股。
第二十七条修改,新增“接收股东的质询”,更加规范。


第三十五条大修,新增“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查了一下,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意思是如果买入超过5%,超过5%以上的部分3年内不能行使表决权,变相警告场外资金别买超,同时说明场外某些资金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接近5%。


其次是把相关条件的股东具象化,即持股1%以上。也就是第二股东,徐州瀚举。
第三十六条,大修。新增“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明确告诉市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经超过了30%,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一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2023)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025)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制度。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 和第一百零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股东会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意思是持股30%以上的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表决权可以累计。
表决权总数 = 持股数量 × 应选董事 (监事) 人数
持有 100 股,选举 5 名董事,拥有500 票表决权
表决权使用规则
可集中投票:将全部表决权投给同一候选人
可分散投票:将表决权按任意比例分配给不同候选人
第三十七条,大修。
第三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2023)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者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股东会议事规则-13-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2025)
超过了最大图片数量,尴尬。
这次修改,重点提到了优先股,这个作用呢,豆包总结的不错。

荣科科技目前不存在已发行的优先股,但从公司战略需求、国资背景和政策环境看,未来发行优先股是一种可能的融资选择,特别是在以下场景:
进行重大并购时(如收购医疗信息化企业),可作为支付工具
需要大额资金投入研发或新业务,同时希望保持普通股控制权
改善资本结构,引入长期稳定资金
优先股的最大特点是固定股息率,可累积,不参与日常治理,仅关注分红和清算保障,适合“财务投资者”,比如帅丰电器那个基金。但帅丰投的是超聚变,荣科为何要加上优先股呢?有没有可能是超聚变要通过优先股募集资金呢?
第四十五条大修,删掉“公司年度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2023)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2025)
新增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2025)
感觉这条像是为徐州瀚举发的,用优先股收购普通股,承诺其固定收益。
第五十四条大修,重点突出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


至此,所有条款逐条对比完毕。
总结的结论就不写了,内容已经足够清楚。
荣科要干的事情,也足够清楚。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